【津云追踪】两年,“江西鹦鹉案”判了!被告坚称无罪将上诉!
津云新闻记者 周白石
今天上午,备受关注的“江西鹦鹉案”做出一审判决。被告人邱国荣因犯有“非法收购、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”,被判有期徒刑二年,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对于一审结果,被告人邱国荣一家表示不服,将依法上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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邱国荣
早在今年8月24日,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,公诉方和辩护方交锋约6小时。公诉方认为,被告人邱国荣在南昌花鸟鱼虫市场万某龙处购买涉案4只鹩哥和8只鹦鹉属于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》附录中的保护物种。
然而,邱国荣的辩护人、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郑晓静辩称邱国荣无罪。郑晓静认为,涉案8只鹦鹉均为持有《驯养繁殖许可证》的人工饲养繁殖动物,并非濒危野生动物。《野生动物保护法》第28条明确规定,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,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、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。
因此,邱国荣合法经营的花鸟店,从万某龙(此案另一被告)处购买有《驯养繁殖许可证》的驯养鸟是可以出售和利用的,是合法行为。虽然邱国荣并未办理《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》,但按照现行法律,仅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,不应定罪。
不过,贵溪市人民法院认为,被告人邱国荣、万某龙非法收购、出售濒危野生动物行为情节严重,依法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但涉案8只鹦鹉均系人工驯养繁殖且源头系合法繁殖,社会危害性相对小于非法收购、出售纯野外生长、繁殖的鹦鹉,故对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量刑,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。
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:邱国荣犯“非法收购、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”,被判有期徒刑二年,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万某龙被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,缓刑二年,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
对于该判决,邱国荣一家表示不服,将依法向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从判决看,邱国荣作为买家,量刑反而比卖家严重,邱国荣一家表示不解!
邱国荣一家接受津云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,此前,公诉机关和法院曾经问过邱国荣“是否认罪”,但邱国荣坚决不认罪,而此案另一被告万某龙表示认罪,并被公诉机关认定有自首行为。
此外,今年8月,郑晓静曾在此案开庭审理时指出,该案鉴定意见不真实、不合法,不应采信:鉴定地点、委托单位均在贵溪市森林公安局,且在场鉴定6人中,4人系办案民警,严重违反鉴定独立、中立原则。